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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痕迹mnemic-trace或memory trace
佛洛伊德在著作中始终使用的词汇,指称事件铭记于记忆中的方式。据佛洛伊德所述,记忆痕迹被存放于不同系统中;它们恒久存留,但唯有受到投资时才能再度恢复活动。
后设心理学著作中经常使用记忆、痕迹此一精神生理学观念,它涉及一种佛洛伊德从未全面阐述的记忆概念;甚至因此容易引起一些错误诠释:认为如记忆痕迹这样的词汇,只不过是承继自一个过时的神经生理学思想。在此我们无意陈述佛洛伊德的记忆理论,仅指出佛洛伊德之所以借用记忆痕迹一词,背后有其原则上的坚持需求:佛洛伊德欲根据拓扑论定位记忆,并藉经济论词汇解释其运作。
1)由于必须以一个功能来定义整个精神系统,并以知觉-意识作为一特殊系统的功能(见:意识),导致佛洛伊德假设意识与记忆之间无法兼容:“我们难以相信,刺激(Erregung)的持久痕迹也会存留在知觉-意识系统中。假使它们一直停留为意识,不久将会限制该系统接受新刺激的能力。反之,若它们成为无意识,我们则有义务解释无意识过程是存在于一系统中,此系统运作时另外伴随意识现象。换言之,将成为意识委予一特殊系统的假设,使我们既无所改变亦无所获得”。在此,这是一个可上溯至精神分析起源的观念。布洛伊尔(Breuer)在《歇斯底里研究》中首度论及:“同一器官不可能同时满足两个矛盾的条件;反射望远镜内的反射镜不可能同时亦为摄影感光版”。佛洛伊德曾试图透过与“魔术书写板”运作的比较,阐释此一拓扑论概念。
2)佛洛伊德对记忆本身引进拓扑区分。一特定事件会铭记于不同的“记忆系统”。佛洛伊德曾为这种记忆层组成系统提出许多大致形象化的模型。在《歇斯底里研究》中,他将记忆组织比较于复杂的档案,在其中记忆根据不同的分类模式被存放:时间次序、联想链的连结、可通达意识的程度。在1896年12 月6 日致弗利斯(Fliess)的书信以及《梦的解析》第七章中,佛洛伊德更具学理性地重拾记忆系统中铭记循序序列的概念:前意识与无意识的区分被视同两个记忆系统之间的区分。就“描述”意义而言,所有的记忆系统均为无意识,但Ics(无意识)系统中的痕迹则无法毫不改变地进入意识,而前意识记忆(一般所谓的记忆)却可在某个行为中被现实化。
仿佛洛伊德有关幼儿失忆的概念,可以澄清记忆痕迹的后设心理学理论。我们知道,对佛洛伊德而言,若我们不记得生命最初几年的事件,这并非因为缺乏固着,而是因抑制之故。一般而言,所有的记忆按理均应被铭记,但其唤醒则仰赖于它们受到投资、撤回投资以及逆投资的方式。此一概念是以临床发现之表象与情感定量的区分为依据:“在精神功能上应区分某些事物(情感定量、刺激和),它们具有量的所有属性——即使我们无法予以衡量——这些事物可能增加、减少、移置、卸载,并且散布于表象的记忆痕迹之上,约莫如身体表面的电荷”。
*:我们看到,佛洛伊德的记忆痕迹概念与经验论的记忆印痕(engramme)概念截然不同;后者的定义为一种与现实相似的印记。实际上:
1.记忆痕迹始终铭记于系统中,并与其他痕迹相关联。佛洛伊德甚至曾尝试区分不同系统,其中同一客体会依据联想的类型(同时性、因果关系等)铭记其痕迹。就记忆的唤醒而言,一记忆可能在某一联想脉络下被重新现实化,但在另一脉络中却无法进入意识(见:情结)。
2.佛洛伊德甚至倾向否认记忆痕迹具有任何感官的质:“当记忆再成为意识时,它们并未显示感官的质,或相较于知觉,只是极微弱”。
《科学心理学大纲》一文——其神经生理学导向,表面上为记忆痕迹与“拟相”的类同提出最佳证明——最易令人理解佛洛伊德记忆理论原创性所在。在该文中,实际上,佛洛伊德试图不藉助痕迹与客体间的相似性而说明记忆在神经元装置中的铭记。记忆痕迹仅是辟路的特殊配置,以致某一途径会比另一途径更易被采用。我们可将此种记忆运作,比较于建立在二元对立原则上之控制机器理论中所谓的“记忆”。同样地,根据佛洛伊德,神经元装置亦由连续的分叉所定义。
然而应注意,佛洛伊德在后期著作中论及记忆痕迹——亦常以“记忆影像”作为同义词——的方式,显示当他不考虑其构成过程时,他是将它们称为——就经验论心理学意义而言——事物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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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纳托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