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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心理咨询: 象征法symbolism

晨曦小编 | 点击:447 | 2017-11-27 19:12:19
青岛心理咨询师为您解读好文:
象征法symbolism
A)就广义而言,无意识的意念、冲突或欲望间接显象化的再现模式。就此意义而言,所有替代形成(物)在精神分析中都可被视为是象征的。
B)在狭义下,主要藉由象征与无意识被象征物之间关系的恒定所凸显之再现模式;此种恒定不仅出现在同一个体中或是个体之间,也出现在非常多样的范围(神话、宗教、民俗、语言等)、以及彼此差距甚远的文化领域之中。
由于象征法的概念如今已与精神分析密切相关,由于象征(symbolique)与象征化(symboliser,symbolisation)这些词汇如此频繁地、且在非常不同的意义下被使用,最后,由于与象征思维、象征的创造与运用有关的种种问题隶属许多学科(心理学、语言学、知识论、宗教史、民族学等),以致于想要界定出一种精神分析关于这些词汇的独特用法,并且将其不同的词义区分开来变得特别困难。以下评注只不过是一些指示,目的仅在于指引读者在精神分析文献中的方向。
Ⅰ.关于将象征归属于符号范畴中的作法,一般的看法皆一致。然而当象征被界定为“藉由一种自然关联唤出不在或无法被知觉之物”时,就已出现下列异议:
1.当人们提及数学象征或语言象征时(α),所有与一种“自然关联”及任何一种模拟对应性间的关系便都被排除。甚且,心理学以象征行为之名所指称的是下列行为:它们显示出主体在知觉物中区分出一种不能被化约成“物”的现实范畴的此种素性,并且使得物的普遍化运用得以可能。
术语的使用因此证实在象征一词的使用上有极大差异。该词不必然、意味象征与被象征物间存在一种内在关系的这种看法(β),一如李维史陀在人类学中,以及拉岗在精神分析中对于象征(symbolique )一词的使用所显示。
2.象征(symbole)唤起“无法被知觉之物”的说法(例如,权杖是王权的象征),并不因此便意味一种藉由象征,进行从抽象到具体间的过渡这种看法。实际上,被象征物可能与象征一样具体(例如:太阳作为路易十四的象征)。
Ⅱ.将象征法一词的广义与狭义区分开,我们只不过重新采用佛洛伊德所指出的区分,在此之上琼斯(Jones)建立起其象征法理论。似乎,此一区分如今在精神分析目前的使用中稍有消褪。
正是从该词的一个广义我们说,例如,梦或症状是欲望或防御冲突的象征性表现,亦即,前者以间接的、显象的、多少难以辨读的方式将后者表达出来(相较于成人的梦而言,儿童的梦较不具象征性,这是因为其中藉由些微或毫无伪装的形式所表达的欲望可被轻易地阅读)。
比较普遍地,象征(symbolique)一词被用来指称将行为、思维、以及话语的显内容与其隐意两者结合在一起的这个关系;更不用说该词将被使用在显意最欠缺之处(例如,一种不能被明确化约成主体所有的意识动机症状性行为)。有些论者(峦克与萨斯,费伦奇,琼斯)认为,唯有在被象征物是无意识的此种情况下,方能在精神分析中提及象征法:“并非所有比喻都是象征,只有等式中的一项被抑制进无意识的那些才是”。
从这个角度,人们将注意到,象征法包含所有间接再现的形式,在个别机制间并没有更为精确的区别:移置、凝缩、多元决定、显象化。实际上,例如,只要当一个行为具有至少两个意义,其中一者替代了另一者,同时将之掩饰与表达时,它们的关系便可以象征的来形容(γ)。
Ⅲ.然而象征法的观念在佛洛伊德的著作中——毫无疑问地相较于当代的分析师的著作而言——具有一个较为限定的意义。这个意义很晚才被导出。佛洛伊德自己证实了这点,同时特别提到史岱克(w.Stekel)的影响。
实际上,在佛洛伊德对《梦的解析》原文所作的若干增订中,其最重要的与梦中之象征法有关。在论梦工那一章中,专门讨论象征再现的章节直到1914年才出现。
不过,仔细的研究可区辨出佛洛伊德自己说法中的细致涵义:象征法的概念并非来自于外。
早在《歇斯底里研究》中,佛洛伊德在好几个段落中就已将症状的联想性决定与象征性决定区分开来:例如,伊丽莎白·冯·R(Elisabeth von R.)的麻痹一方面是依照不同联想路径,被其与许多创伤性事件的关联所决定,另一方面麻痹也象征此病人道德处境的某些特质(某些能够同时在道德与身体意义下被使用的说法确保了两者间的中介,例如:不行,我无法咽下等)。
从《梦的解析》的第一版(1900)开始,我们就注意到:
1)佛洛伊德虽然批判了被他形容为象征的古老释梦法,然而却也想标示出前者与他自己的方法间的一种传承关系;
2)对于作梦者不需提供联想便可被理解之显象再现,他赋予一重要地位;并强调日常语言表达在此情况下所扮演的中介角色;
3)“典型的梦”之存在——于其中,欲望、特定冲突以一种类似的方式被显象化,不管个别的作梦者——显示有一些独立于主体个人论述之外的梦语言成分。
可见佛洛伊德一开始就认识到象征的存在。例如下列句子:“梦使用那些已包含在无意识思维中的象征化过程,因为——由于其显象性,大部分也由于其不受检禁——它们较能满足梦形成之要求”。然而,即使如此,佛洛伊德还是逐渐赋予象征更大的重要性,就像他在那里所进行的,特别是新增多种典型的梦(δ),以及那些指出象征在梦以外的领域中出现的人类学研究(峦克)。值得补充的是,正由于佛洛伊德的理论逆行于“科学的”构思,而与那些将意义赋予梦的“通俗”观点,重新建立关系,其理论一开始便应与解梦术截然区别——这些解梦术假设一种普遍象征,并可能导致几乎自动的诠释。
概要地说,藉由重组佛洛伊德所指出的论点,在佛洛伊德所谓象征(die Symbolik)的这个狭义下的象征,可由下列特质定义:
1)象征在梦的诠释中似乎是“无声的成分”:主体无法提供与之相关的联想。对佛洛伊德而言,这是一种不能以抗拒治疗来解释、但却界定了象征表达模式的特征。
2)象征法的本质在于显成分与其一或多种译文间的一种“恒常关系”。此恒常性不仅见于梦中,也见于相当多样的表达范围(症状,以及无意识的其他产物:神话、民俗、宗教等)、以及彼此差距甚远的文化领域中。正如一约定俗成的词汇,它相较而言脱离个体自发性的掌控之外;个体可在一个象征的不同意义间选择,但是不能创造新的意义。
3)此恒常关系根本建立在(形式,尺寸,功能,韵律等的)模拟性之上。尽管如此,佛洛伊德也指出某些象征可能近似影射:例如,裸体可以衣服象征,这是一种邻近性与对比的关系。此外,人们将注意到,许多象征凝缩了被象征物与象征间的多元关系:如,波里奇内(Polichinelle),琼斯指出它在最为多样的关系下再现了阳具。
4)虽然精神分析所发现的象征相当多,但被象征物的范围十分有限:身体、双亲与血亲、生、死、裸体、尤其是性(性器官、性行为)。
5)随着象征法理论的扩展,佛洛伊德最后除了在梦与无意识产物的理论,也在诠释之实践中,为之特别保留一个位置。“即便梦检禁被消除,我们也无法理解梦”。象征的意义无法由意识掌握,但此无意识特征不能以梦工机制来解释。佛洛伊德指出:“在象征法之下的无意识”比较并非每次都重新进行,而是已经备妥,它们一次便永远完成”。人们因此得到下列印象:在文化与语言的多样性之外,所有主体都拥有一种——根据借自薛柏庭长的字眼——“基本语言”。由此可知,存在两种梦诠释,一种是以梦者的联想为依据,而另一种独立于这些联想,是对象征的诠释。
6)具有上述特质的象征性表达模式的存在,引发了下列发生论上的问题:人类如何镕造出象征?个体又如何将之据为己有?注意,正是这些问题促使容格(Jung)提出其“集体无意识”理论。虽然在这些问题上佛洛伊德并未绝对地表明立场,但他的确提出一个种系发生遗产的假说,我们认为此一假说最好由原初幻想(见该词)观念的角度来诠释。
(α)值得注意,索绪尔(F.de Saussure)批判了“语言象征”此一用语的使用。
(β)象征(symbole)的字源意义众所皆知:对希腊人而言,是一种识别符号(如,同一宗派中成员之间的识别符号),由一个破裂对象可被重新接拢的两半所形成。可见最初构成意义的正是连结。
(γ)记忆象征一词正属于此词义的架构下。
(δ)论“典型的梦”这一章节于1900至1911年间逐渐扩增;其所包含的一大部分材料,于1914年被转移至此时出现之论“藉象征显象”的章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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